清償債務111年度城小字第2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訴訟代理人 劉佳菁
被 告 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111年4月22日下午5時在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87元,及其中新臺幣13,812元自民國
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2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111年度城小字第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訴訟代理人 劉佳菁
被 告 吳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111年4月22日下午5時在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287元,及其中新臺幣13,812元自民國
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2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