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城簡字第7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71號
原 告 洪睿麟

被 告 龔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
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
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核與上
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居所,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簡易庭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