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城小字第3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36號
原 告 施承宏即宏偉通訊行
被 告 陳杰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至原告聲請門號攜碼轉換電信公司
使用,由台灣大哥大公司轉換至亞太電信公司,並說明該門
號是要申辦給其弟弟使用,並自原告處領取新臺幣(下同)
8,000元現金離開,原告有向其說明要正常使用並繳納電信
費,如未正常繳費依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在其他相關條
文第一項第二條規定願賠償亞太電信對原告求償之損失,爾
後被告並未依約使用該門號及繳納電信費用,原告因而遭亞
太電信向其請求返還佣金共計1萬8,850元,故原告應如數賠
償予原告,爰依兩造契約約定提起本訴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等之亞太電信行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門號使用契約書、原告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亞太電信索賠計算書、亞太公司佣金明細表及
扣抵損失紀錄表、202205彙開獎勵金折讓對帳單、行動電話
讓渡切結書、門號使用契約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城
司小調卷第11-13、15-19、21、23、25頁、本院卷第33-49
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按兩造所簽訂之門號使用契約書
約定「…若因門號於亞太(遠傳)電信商期間申請異動或未
於期滿12個月內不繳費門號因而造成宏偉通訊行上之虧損,
本人願負一切電信商索要求的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賠償佣金共計1萬8,850元,核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8,8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新臺幣1,0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
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112年度城小字第36號
原 告 施承宏即宏偉通訊行
被 告 陳杰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至原告聲請門號攜碼轉換電信公司
使用,由台灣大哥大公司轉換至亞太電信公司,並說明該門
號是要申辦給其弟弟使用,並自原告處領取新臺幣(下同)
8,000元現金離開,原告有向其說明要正常使用並繳納電信
費,如未正常繳費依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在其他相關條
文第一項第二條規定願賠償亞太電信對原告求償之損失,爾
後被告並未依約使用該門號及繳納電信費用,原告因而遭亞
太電信向其請求返還佣金共計1萬8,850元,故原告應如數賠
償予原告,爰依兩造契約約定提起本訴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等之亞太電信行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門號使用契約書、原告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亞太電信索賠計算書、亞太公司佣金明細表及
扣抵損失紀錄表、202205彙開獎勵金折讓對帳單、行動電話
讓渡切結書、門號使用契約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城
司小調卷第11-13、15-19、21、23、25頁、本院卷第33-49
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按兩造所簽訂之門號使用契約書
約定「…若因門號於亞太(遠傳)電信商期間申請異動或未
於期滿12個月內不繳費門號因而造成宏偉通訊行上之虧損,
本人願負一切電信商索要求的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賠償佣金共計1萬8,850元,核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8,8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新臺幣1,0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
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