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城補字第2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學食堂即潘祁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二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
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003元,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02,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㈡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大學食堂即潘祁」
、「潘祁」,然究係為何對二人起訴,並未加以說明,且
被告「大學食堂即潘祁」部分,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據,證
明該被告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
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
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
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記事欄勿省
略)。
  ㈢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被告為何人,原告應補正被告正確名稱、組織型態。 (是「大學食堂即潘祁」還是「潘祁」?)。就被告「大學食堂即潘祁」,應一併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2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