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5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補充為「18
時許至22時許」、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及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國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
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
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是參
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且被告前有於100年、103年、108年間因酒後駕
車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完畢
之紀錄,應無不知之理,猶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第4度違
犯本罪,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其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450號
  被   告 李國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2萬5000元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易服社會勞
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111年5月8日18時
許,在其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酒
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9)日16時許,在吐氣酒精
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1年5月9日16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
三民區同盟一路與自由一路口,因臉色泛紅而為警攔查,發
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6
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國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系統查詢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