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施勇志
被 告 廖全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施勇志
被 告 廖全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