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邵琮文
送達代收人 徐肇謙
被 告 楊富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