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金桂
梁惠美
鄭麗玉
被 告 王永豪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
達、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
投資有限公司就原告等人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故被告金
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金桂
梁惠美
鄭麗玉
被 告 王永豪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
達、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
投資有限公司就原告等人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故被告金
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