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素綿

被 告 王永豪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
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
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參最
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是刑事判決
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實質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
,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
達、林志鵬、符仕育、王語潔、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上二公司非刑事案件之被告)被
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原告
張素綿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而移送併辦部分,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重金訴字第3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前
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