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黃宥棋
黃宥豪
黃楷勝
翁珮蓉
翁楊美
史進財
翁佩琳
林櫻娟
許茂棋
趙淑𡌻
王耀興
王禹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