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附民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2號
原 告 楊政道
被 告 王裕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
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111年度附民字第902號
原 告 楊政道
被 告 王裕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
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