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秋鳳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黃永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為112年度交簡字第7
2號,後改分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
賠償,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調查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有筆錄及刑事答辯二狀在卷可參,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