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柯明宏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9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其陳述略稱:事實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孟璋被訴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2年
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前項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