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朝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吳貴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5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