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慧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慧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