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偵
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