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宋信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0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宋信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0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