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柯敏雀
被 告 陳證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柯敏雀雖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具狀起訴被告陳證棋請求
損害賠償,然被告涉嫌幫助詐欺、洗錢之案件,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5991號向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提起公訴,由該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審理中。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對被告同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為重複聲請,經本院改依通常審判程序以112 年度審
金訴字第226號(原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41號)為不受
理判決,有該刑事不受理判決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柯敏雀
被 告 陳證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柯敏雀雖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具狀起訴被告陳證棋請求
損害賠償,然被告涉嫌幫助詐欺、洗錢之案件,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5991號向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提起公訴,由該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審理中。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對被告同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為重複聲請,經本院改依通常審判程序以112 年度審
金訴字第226號(原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41號)為不受
理判決,有該刑事不受理判決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