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楊景文
被 告 曾國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8日宣判在案,有該日審理
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2年4月26日具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
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
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
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楊景文
被 告 曾國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8日宣判在案,有該日審理
筆錄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茲原告於112年4月26日具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
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
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
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