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胡郁涵
被 告 黃姿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16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姿婷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
,固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05、3636、3668、4378、5
702、69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
14日以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16 號判決免訴在案。惟原告以
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 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卷第4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胡郁涵
被 告 黃姿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16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姿婷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
,固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05、3636、3668、4378、5
702、69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
14日以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16 號判決免訴在案。惟原告以
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 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卷第4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