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廖本益
被 告 陳玉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