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許惠珊
被 告 吳宗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吳宗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
第24034號),後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簡字第72
號簡易判決論罪科刑在案等情,有該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告許惠珊遲於112年4月26日
始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
終結,已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
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仍應依民法時效規定另循民事訴訟程
序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許惠珊
被 告 吳宗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吳宗鴻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
第24034號),後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簡字第72
號簡易判決論罪科刑在案等情,有該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告許惠珊遲於112年4月26日
始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附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
終結,已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
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仍應依民法時效規定另循民事訴訟程
序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