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年度簡字第1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國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呂國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6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11年2月18日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3年內再次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聲請
人之聲請為合法,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後,竟仍不思徹底戒毒,猶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
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625號
  被   告 呂國榜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國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
。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
年8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案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
11年9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金府路旁某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
,經警於111年9月17日12時18分許,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國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應
受尿液採驗人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
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情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
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