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建輝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李祈緯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