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魏禎邑
被 告 許橙祥
王仕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被告王仕翔部分,雖經本院拘提中,然原告主張被告王仕
翔與業經有罪判決之被告許橙祥為傷害原告之共同正犯,依
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係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既
已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王仕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就
被告王仕翔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另原告對被告黃健雄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
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