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魏禎邑
被 告 黃健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對被告黃健雄部分)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關於被告黃健雄部分)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健雄部分被訴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黃健雄無
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四、另原告對被告許橙祥、王仕翔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