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黃繼正
被 告 梁文謙
林俊耀
沈昱廷

張少俞


黃雅暄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梁文謙等人被訴對原告黃繼正為詐欺等案件,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在
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