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費慶華
被 告 潘國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
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惟所主張之刑
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0
3號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則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
,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
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費慶華
被 告 潘國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
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惟所主張之刑
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0
3號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則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
,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
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