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陳婉萍
被 告 歐宗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
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
決駁回之。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不得因嗣後刑
事部分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
起訴之欠缺。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主張之刑
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
06號、第10641號、115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刑事案
件於112年5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該刑事案件
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
案件繫屬於本院(即112年5月17日)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
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陳婉萍
被 告 歐宗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
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
決駁回之。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不得因嗣後刑
事部分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
起訴之欠缺。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主張之刑
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
06號、第10641號、115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刑事案
件於112年5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該刑事案件
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
案件繫屬於本院(即112年5月17日)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
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