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魏惠貞
被 告 石忠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根據檢警之偵查事證結果與被告承認詐騙犯罪之
事實,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賠償,被告應歸還原告之損失金額
以示悔改與彌補犯錯之罪過,爰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以其為被告涉犯「112年度偵字第811號案件」(按:應係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112年度偵字第811號案件)之被害人
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該案經檢察官以案件曾經本院
111年度金簡字第3191號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
11、3483、43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現並無刑事訴
訟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且
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魏惠貞
被 告 石忠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根據檢警之偵查事證結果與被告承認詐騙犯罪之
事實,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賠償,被告應歸還原告之損失金額
以示悔改與彌補犯錯之罪過,爰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以其為被告涉犯「112年度偵字第811號案件」(按:應係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112年度偵字第811號案件)之被害人
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該案經檢察官以案件曾經本院
111年度金簡字第3191號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
11、3483、43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現並無刑事訴
訟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且
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一併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