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7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駕駛人資
料」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宥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
駕駛之程度後,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
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為警測得之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為其酒駕初犯,又幸未肇事致生
實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
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誤罹刑章,
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見速偵卷第42頁),諒其經此偵
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審酌被告上揭所為,係因
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
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其
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併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
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54號
  被   告 陳宥燊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燊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5時許起至同日15時15分許止,
在高雄市大寮區昭明里某路旁飲用保力達藥酒1罐後,明知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6時20分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6時24分許,行經高雄
市大寮區鳳林一路與鳳林一路161巷口,因違規未打方向燈
為警攔檢,發現其身顯有酒味,並於同日16時26分許施以酒
精呼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後
,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宥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酒精濃
度測定值、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宥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