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忠慶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