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瑞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