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07年度訴字第13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15萬7,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2,6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