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良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079,47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32,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
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良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079,47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32,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
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