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鄧朝元即建興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
被 告 劉冠葶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劉怡廷律師
王心甫律師
被 告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邱國泉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就被告間有無成立合夥契約
以及被告人別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