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1年度勞簡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洪偉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請求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1萬1,537
元、資遣費1萬0,321元、預告工資1萬1,635元、精神賠償12萬元
,共計15萬3,4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除精神賠償
12萬元不得暫免徵外,其餘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
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0元(2,490-1,000=1,490),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