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宜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清水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等
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均設於臺中市清水區等
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宜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清水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等
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均設於臺中市清水區等
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