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58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86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陳麗玲於鳳山郵局帳戶
結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元,無執行實益,另債務人陳
麗容於大社郵局有開設帳戶,結存金額為8,987元,因該第
三人址設高雄市大社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86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玲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陳麗玲於鳳山郵局帳戶
結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元,無執行實益,另債務人陳
麗容於大社郵局有開設帳戶,結存金額為8,987元,因該第
三人址設高雄市大社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