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07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5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電話:00-00000000#5164
債 務 人 吳宗任  住○○市○○區○○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吳○○之遺產,並請求調查被
繼承人吳○○遺產稅申報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大社區,核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