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21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15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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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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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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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梓官蚵子寮郵局之
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非本
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