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273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7317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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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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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林文雄
、林文濱、林文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就本院函覆
否准其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
對外投資財產狀況乙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聲明異議及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
娥據實報告就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林長興木業有限公司
、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對
外投資財產狀況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暨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興木業公司)係境外公司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
江林長興木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伊復於另案破產程序(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得知債務人中
興木業公司亦有就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對外投資,縱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所投資
上開境外公司即「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林長興木業
有限公司、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合稱境外4公司)之股份,非屬強制執行之
客體,然其投資之營收獲利必然直接影響在台母公司之資產
情形,是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就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所得
匯入情形仍為其應供執行之財產,爰聲明異議,並聲請命債
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林王素娥報告就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
財產狀況等語。
二、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
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狀況;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
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四、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20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執行
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應以已發見之財產不足抵償聲
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為要件。
如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尚屬不明
,或無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之情形,即無必要命債
務人為報告。
三、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本院命債務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林王
素娥據實報告系爭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財產狀況乙節,因
系爭境外4公司之財產狀況非屬可供執行之標的,自無從准
許;債權人固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就該投資之
營收獲利必然直接影響在台母公司之資產情形云云,本院就
此於民國112年3月2日發文命債權人補正主張債務人中興木
業公司現仍有投資系爭境外4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提出
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一年應供強制執
行之財產變動情形,致債權人無從強制執行,而有命債務人
中興木業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該財產狀況必要之相關釋
明文件,債權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觀諸其於112年3月10日具
狀所提資料,除形式上無從認定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現仍有
投資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外,債權人亦未提出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於本件強制執行
聲請前一年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變動情形致無從強制執行之
相關釋明文件,是本件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有無財產不足抵
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尚屬不明,亦無資料可形式上認定有
不能發現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有應交付財產之情形,則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即債務人林王素娥據實報告系爭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
資財產狀況部分,核與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不符,債權人復執前詞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