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296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9660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務 人 黃修林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畿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顏秀敏即陳顏秀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修林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其餘部分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旗山區
、臺南市永康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另債務人黃修林已於民國110
年4月14日死亡,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