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31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141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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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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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玲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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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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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楊炎山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OOO郵局之存款債
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應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