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890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9097號
債 權 人 蔡○○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
            1樓              
債 務 人 周○○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周○○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阮○○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阮
○○所有坐落於高雄市楠梓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
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