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965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65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李順欽 住○○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換發債權憑
證,惟債務人現住所係在高雄市六龜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
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1年度司執字第965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李順欽 住○○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換發債權憑
證,惟債務人現住所係在高雄市六龜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
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