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970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70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佳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吳銘杰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
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鮮大
師食品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非本院轄區,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