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979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7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指
            定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張晉瑞  住○○市○○區○○街0巷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尚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核發債權憑
證,惟債務人早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即自高雄市鳳山區之址
遷出,現住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
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