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111年度司聲字第9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蕭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一號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
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
年度司裁全字第73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執
行程序所受之損害,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 年存字第1281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40,000元。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
書、相對人之印鑑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
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