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鍾政男
被 告 陳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辦貸款,因被
告未清償債務,致原告遭萬泰銀行之債權受讓人即訴外人萬
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字
第15699號強制執行程序受理且核發扣薪命令,今原告已全
部清償該債務,爰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經查
,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臺中市新社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1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鍾政男
被 告 陳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辦貸款,因被
告未清償債務,致原告遭萬泰銀行之債權受讓人即訴外人萬
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字
第15699號強制執行程序受理且核發扣薪命令,今原告已全
部清償該債務,爰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經查
,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臺中市新社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